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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字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万全与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全,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字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万全。被执行人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尚小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军与被执行人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单位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厂区无人管理;2、被执行单位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经查无房产、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有关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单位的关闭补偿款,款项尚待到位后执行;4、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单位的财产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768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毛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