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岩松、王冬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夏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莹,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岩松,男被告:王冬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岩松、王冬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