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张海波诉杨小平、孙桂芳因合伙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波,杨小平,孙桂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波,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小平,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桂芳,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波与上诉人杨小平、孙桂芳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代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