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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耀科与被告张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科,张耀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451号原告朱耀科,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耀春,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耀科与被告张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耀科负担。审 判 长  张 儒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人民陪审员  马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