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与魏贞、吴敬文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魏贞,吴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90号申请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魏贞。被执行人吴敬文。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魏贞、吴敬文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吴敬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玲购房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魏贞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玲124275.69元及相应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魏贞、吴敬文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玲。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