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暴雅杰与程涛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雅杰,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165号申请人暴雅杰,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牙克石市畜牧局退休职工,现住那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程涛,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建设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暴雅杰诉程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暴雅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55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程涛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均被另案查封,程涛名下无存款,程涛约定在2016年8月份将纠纷款还清,如到期不还,将处置程涛名下的财产,处置后的剩余款支付暴雅杰,暴雅杰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