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乔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XX,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系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XX,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高XX,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165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3‰,利息从201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2200元、执行费42620元。在执行中,2016年4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牌号陕KLD4**(车架号:LFMGJE725AS007528)丰田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ZY3**(车架号:JTJBK11A292419904)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E24**(车架号:LFPH4ACC071A49886)红旗牌汽车、牌号陕KLV5**(车架号:SALAN2F46BA578590)发现牌汽车、牌号陕KY04**(车架号:LVSHFAAL2BN142150)福特汽车;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牌号陕KVV5**(车架号:4JGBF8GE9AA612664)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陕KN89**(车架号:WVGAV67L7AD004478)途瑞汽车依法扣押布控。2016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布控的被执行人李XX所有牌号陕KZY3**(车架号:JTJBK11A292419904)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高交六大队依法扣押,本院当天将该车提回。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XX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李XX自愿将其所有的牌号陕KZY3**雷克萨斯小车一辆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用来抵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自愿申请解除对李XX所有的牌号陕KY04**福特小车查封扣押布控。2016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6)陕0831执15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牌号陕KZY3**(车架号:JTJBK11A292419904)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Y04**(车架号:LVSHFAAL2BN142150)福特汽车的查封、扣押,并解除了布控。申请执行人称2014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李XX用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房屋以物抵债,抵偿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愿放弃该100万元的利息。本案按实际执行标的执行费为7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述被执行人李XX、高XX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需法院查询了。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本案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5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