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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忠学与袁奎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学,袁奎芳,孙艳红,国书成,张忠宝,刘义民,李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0号申请人王忠学,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袁奎芳,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牙克石市北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孙艳红,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牙克石支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国书成,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糖酒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忠宝,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海拉尔铁路段免渡河车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义民,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海拉尔铁路电务段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学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王忠学诉袁奎芳、孙艳红、国书成、张忠宝、刘义民、李学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忠学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六被执行人各支付纠纷款1041.50元及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1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奎芳自动履行1041.50元、孙艳红自动履行1041.50元、国书成自动履行1041.50元、张忠宝自动履行1041.50元、刘义民自动履行1041.50元、李学峰自动履行1041.50元,王忠学放弃案件受理费66元,六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