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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89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1,200.00元,共计1,40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德书人民陪审员  邓志军人民陪审员  冯焕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宇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