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89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1,200.00元,共计1,40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德书人民陪审员 邓志军人民陪审员 冯焕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宇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