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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潘文彬申请执行周景龙、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彬,周景龙,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4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彬,住宾县。被执行人周景龙,住宾县。被执行人程晓东,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潘文彬申请执行周景龙、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王靖钊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