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易风俊申请张得军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风俊,张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易风俊,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张得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0日,现在甘肃省临夏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现已执行到位大部分欠款,但被执行人现在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靖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