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郝云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郝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英,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郝云新,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云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云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