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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崇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张崇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230号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华,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崇富,男,195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兆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崇富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在内的171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嫌张显清等工程承包人及班组长未经工人授权而擅自以本案被告等171名工人名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涉嫌虚假诉讼,已被本院移送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开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