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余涛与赵锋、郭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涛,赵锋,郭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44号原告:张余涛,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锋,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郭军,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涛诉被告赵锋、郭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