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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余涛与赵锋、郭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涛,赵锋,郭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44号原告:张余涛,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锋,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郭军,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涛诉被告赵锋、郭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