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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光山县艺丰广告有限公司与罗华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山县艺丰广告有限公司,罗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光山县艺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华云,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光山县艺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华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华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95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华云未履行,剩余债权数额43951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