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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7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浙江三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浙江三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浙江永景科技有限公司,邢涛,史牡娜,马水萍,楼生江,李景峰,范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77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负责人:蒋昌。委托代理人:李良,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三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邢涛。被执行人: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马水萍。被执行人:浙江永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李景峰。被执行人:邢涛。被执行人:史牡娜。被执行人:马水萍,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闸北区共康三村**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7********。被执行人:楼生江。被执行人:李景峰。被执行人:范福琴。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三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9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538元、执行费22335.0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364873.64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77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