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席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席敦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99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告: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镇政府驻地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1855425B.法定代表人:席敦平,经理。被告席敦平,1953年4月2提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席敦平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审理条件具备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