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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兆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刘兆侠,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汉,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锋(曾用名杜过去),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陈志慧,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杜文锋。原告刘兆侠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廷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黄淑云、人民陪审员杨百瑞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兆侠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被告陈凤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张婉君,被告杜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志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兆侠诉称:2014年9月17日10时许,原告在双庙村侯庄东头,被被告在此处的电线杆砸伤(当时是李胜芳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进行拍照固定,发现该电线杆老化(电线杆内部钢筋已经断裂,仅有内芯水泥连接)。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原告的伤情是:双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胸7、11椎体粉碎性骨折。经过96天的住院治疗,原告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依然不能够下床活动,需要他人帮助康复。原告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VIII(八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150天,损伤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并增加营养,原告的伤情,后期需要定期复查、康复理疗等费用3000元,被告已经垫付了2万元。经过派出所查明,砸伤原告的电线杆属于被告所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支持。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925.2元、误工费11172元、护理费10018.56元、营养费2880元、伙食补助费2880元、伤残赔偿金59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后期检查、康复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200元,共计129571.76元(已经扣除垫付的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电信公司辩称:1、发生事故是事实。2、此事故发生是由于被告杜文锋等三人放树砸到我公司的电线,导致拉力过大致电线杆断裂倒地。造成原告受伤及我公司线路维修等经济损失,此损失应由肇事者杜文锋、陈凤汉、陈志慧全部承担。3、原告自身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对其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陈凤汉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合被告,被答辩人提起诉讼时并未把答辩人列为被告,表明其自认损害的发生与答辩人无关。首先,答辩人于2014年9月16日上午十点多放的树,当时其与被告杜文峰、陈志慧之间有明确分工,答辩人负责锯树,杜文峰、陈志慧负责站在河沟东沿用绳子拽着树然后再慢慢放下,三人操作非常谨慎,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本不会出现砸到电线的情况,且原告是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电线杆砸伤,与放树时间无连续性,由常理也可得知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其次,客观上答辩人也未对被答辩人实施侵权行为,根据询问笔录显示,被答辩人9月17日上午被砸伤的地点距离答辩人放树正东方约260米,中间大概有四五个电线杆,通常平均每个电杆间距为五十米,距离这么远被答辩人遭受的损害显然与答辩人不相关。因此,答辩人主管上既无过错,客观上又未实施侵权行为,其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被告杜文峰、陈志慧仅仅是答辩人的雇员,对相关赔偿事宜更无需承担责任。二、被告电信公司申请追加答辩人为被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因果关系的存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蒙城县三义派出所情况说明能够看出,倒下的电线杆底部有老化现象,被告电信公司作为所有人,应当承担排除通信通讯设施安全隐患的义务,包括定期对电线杆等设施进行检修,很明显电信公司在此方面存在着重大过错才会给被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电信公司作为本案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案发后,电信公司却找到答辩人,使其误以为自身也要承担责任,答辩人才会拿出1万元医药费,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由电信公司自行承担,对于答辩人垫付的1万元,被答辩人应当返还。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对被答辩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电信公司承担,请法院依法查明,作出公正判决。被告杜文锋辩称:我是给陈凤汉打工,150块钱一天,陈志慧是我的家属。电信公司不应申请追加我们为共同被告。被告陈志慧未答辩亦未举证。刘兆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蒙城县公安局三义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是被告所有的电线杆砸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3、原告的病例,证明原告因为被电线杆砸伤在住院治疗的情况;4、发票及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因为被电线杆砸伤在住院治疗的花费及用药情况;5、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被砸伤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VIII(八级)伤残,伤后休息期150天,损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并增加营养,原告受伤后,需要定期复查,康复理疗等费用需要3000元,被告应该承担相关费用的事实;6、鉴定费发票,原告鉴定的花费,被告应该承担。经庭审质证电信公司对刘兆侠举证:1、无异议。2、部分有异议,电线杆老化是办案民警的主观臆断,应进行科学鉴定。对3、4真实性无异议,其合理性应结合用药清单。5、真实性无异议,对结论的合理性保留意见。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担。被告陈凤汉对刘兆侠举证:1、无异议。2、部分有异议,后部分与客观事实不附,陈凤汉与杜文锋在事发当天已经是装树返回的路上,而不是正在装树,而且说明该段线路电线有被树木砸压痕迹并没有相关照片及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明目的无异议,应由电信公司承担责任。对3、4、5、6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均无异议,但法庭应核实用药清单。被告杜文锋同陈凤汉质证意见。被告中国电信公司针对其辩称举证如下:1、蒙城县公安局三义镇派出所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询问笔录、说明及杜文锋交款的收条。证明:本案引起是被告杜文锋、陈志慧、陈凤汉三人放树引起的,此后果应由杜文锋、陈志慧、陈凤汉三人全部承担。杜文锋支付壹万元的事实。2、现场照片10张。证明:杜文锋、陈志慧、陈凤汉放树砸到电信公司的电线导致电线杆断裂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刘兆侠对电信公司举证:1、对于调查笔录记载的“电线杆内部钢筋已断裂,仅由内芯水泥连接”和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相互印证,不能证明三义镇派出所在2015年1月30日出具的补充说明中的“电线杆断裂系民警个人主观臆断”。对三义镇派出所的补充说明的合法性有异议,以及砸伤原告的电线杆系年久失修而断裂相矛盾。对收条中的数字系笔误,应为1万元。询问笔录不能证明电信公司的举证目的。2、能够证明电线杆断裂的事实,不能够证明是由于放树而引起电线杆断裂。被告陈凤汉同原告的质证意见,补充:1、勘验笔录的合法性无异议,对内容的真实性前半部分无异议,后半部分说明该线路电线被树木砸压的痕迹有异议,这部分表述无相关照片及其他证据相印证。现场方位示意图只能说明事发现场的具体方位,不能说明线路存在砸压痕迹,对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杜文锋所垫付的1万元,陈凤汉并不知情。对于三义镇的补充说明有异议,该说明中的杨飞本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无法证明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明,同时勘验笔录系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勘查的记录具有一定的严谨性,一旦出具就具有合法性,不能由某人个人意见随意变更。对调解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笔录中陈凤汉本人明确表示自己是前一天放的树没有碰到电线,当天只是去拉树。对于调解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部分,后半部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同时该协议书没有陈凤汉本人签字,也没有涉及杜文锋本人调解,陈凤汉对此次调解并不知情,对于询问笔录的三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相关笔录均能证实原告被砸伤与陈凤汉等人无直接的关联性。2、现场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照片可以清晰地显示陈凤汉等人距离放树的位置较远,更能表明电线杆存在老化现象。被告杜文锋同陈凤汉质证意见。被告陈凤汉针对其辩称举证如下: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自然状况。二、蒙城县三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及的电线杆底部有老化现象,从而表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未尽检修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的事实。三、公安卷宗、收条复印件。证明:1、根据被告陈凤汉、杜文峰、陈志慧询问笔录,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上午十点多放的树,而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电线杆砸伤,时间上无连续性,根据常理,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2、根据被告杜文峰、陈志慧、证人徐利年询问笔录,被告放树时方向朝东,而电线位于放树点的南方,且两者之间还有四棵树,无论怎样都不可能砸到电线;3、根据被告电信公司询问笔录及收条,陈凤汉是在电信公司找到他后并才知晓原告被砸一事,能够映证陈凤汉垫付1万元医药费的行为仅仅是听信了电信公司的一面之词而作出的,原告应当返还。四、视听资料。证明:事发的实际情况,被告陈凤汉放树点与原告被砸地点距离过远,两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刘兆侠对陈凤汉举证中要求原告返还1万元有异议,其他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电信公司对陈凤汉举证一、二、三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举证四视听资料庭后发表意见。被告杜文锋对陈凤汉举证均无异议。被告杜文锋未举证。经过电信公司申请对涉案电线杆断裂原因进行物证鉴定,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刘兆侠对鉴定的质证意见:有异议,“不排除伐树倾倒对电线杆形成突发外力”有异议,鉴定机构没有事实和证据来确定伐树倾倒形成的突发外力而导致电线杆断裂,从鉴定的前部分陈述可以看出电线杆钢筋骨架无螺旋钢筋,不符合国标GB4623-1994的标准,因此该电线杆断裂应为电线杆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同时,断裂的电线杆线路上的夹线即便受到不太大的外力拉引也不会导致断裂,因此鉴定结论的“不排除伐树倾倒对电线杆形成突发外力”不客观不科学。中国电信的意见:无异议,鉴定能够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伐树倾倒是外力的形成,现场的照片和派出所证明、问话以及被告的付款均能证明这次事故的引发是三被告放树导致,我们认为后果应由另外三被告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凤汉对鉴定的质证意见:首先同原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另外再补充三点:1、鉴定结论后半部分不准确,未严格按照电线距离地面高度、树木距地面高度、树木重量、电线松弛弧度、树木倾倒产生的压力、电杆被外力拉倒的拉力大小等实际数据,并演算、实验得出,明显系主观推断,不客观真实;2、鉴定意见中图4部分标注电线杆中从左至右第4根及右边终端拉线均为事故发生后新添设的,足以说明该线路受力图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应采信;3、鉴定结论仅仅记载“不排除伐树倾倒对电线杆形成突发外力”,对该可能性的大小未明确提出,显然违反鉴定的严谨性、逻辑性,更加说明系主观推断。杜文锋对鉴定的质证意见:同被告陈凤汉的质证意见,我们夫妻俩是被告陈凤汉雇佣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核后,对刘兆侠、电信公司、陈凤汉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鉴定的真实性予以认证。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2014年9月17日10时许,原告刘兆侠在双庙村侯庄东头,被电信公司在此处的电线杆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原告的伤情是:双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胸7、11椎体粉碎性骨折。经过96天的住院治疗,原告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依然不能够下床活动,需要他人帮助康复。原告的伤情,经过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VIII(八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150天,损伤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并增加营养,原告的伤情,后期需要定期复查、康复理疗等费用3000元,刘兆侠此次造成伤害的损失为:医疗费32925.2元、误工费11172(74.48×150)元、护理费10018.56(104.36×96)元、营养费(30×96)2880元、伙食补助费(30×96)2880、伤残赔偿金59496(三处骨折)9916×20×30%、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后期检查、康复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200元,合计损失149571.76元。电信公司和杜文峰各已各垫付了1万元。2014年9月16日、2014年9月17日距离刘兆侠事发现场西侧间隔四根电线杆的地方,陈凤汉、杜文峰、陈志慧进行分工,陈凤汉负责锯树,杜文峰、陈志慧负责站在河沟东沿用绳子拽着树,然后装树、拉树,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伐树现场的电线有一些被砸压的痕迹和刮痕。经过电信公司申请对涉案电线杆断裂原因进行物证鉴定,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分析说明如下:由“2.1、现场调查”可知,倒塌电线杆只剩余埋在地下部分,以上部分现场未找到,埋在地下部位长度大约为1400mm,断裂部位端头的钢丝被折弯。被伐倒的树木存在向通信线路倒塌的可能。由“2.2、电线杆内钢丝检测、2.3、断裂电线杆钢丝断口分析”可知,断裂电线杆内钢丝断口处存在明显的颈缩现象,说明电杆内钢丝承受了较大的拉伸应力作用。在GB4623-199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第5.2.5.1条规定“预应力钢筋宜采用冷拉Ⅱ级、冷拉Ⅲ级、冷拉Ⅳ级、冷拉Ⅴ级(热处理)钢筋、甲级冷拔低碳钢丝、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丝、碳素结构钢。钢材性能应分别符合GB1499、GB5223、GB5224和GB4463的规定,甲级冷拔低碳钢丝应符合GBJ204的规定”。适用于预应力电杆的钢丝比较多,采用排除法对倒塌电杆用的钢丝进行判断,根据断裂电杆内钢丝所具有的外观形状分析与标准GB5223-200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内的冷拉钢丝、冷拔钢丝和光圆钢丝比较符合,因无可靠资料证明钢丝种类,故不对其钢丝种类进行区分,但是不管断裂电杆钢筋骨架采用的是冷拉钢丝、冷拔钢丝、光圆钢丝中的哪一种,其力学性能(抗拉强度)都远低于标准要求。根据线路架设需要,每根电杆上都会设有稳固吊线的金属夹板,金属夹板有两种工作方式,一种是对线路有固定作用,使线路不能相互滑动;一种是承受吊线的托举力,只承受吊线的重力。而且架设好后的线路会有一定的垂度。断裂电杆线路上的线夹如果夹紧吊线,考虑到线路的垂度和电杆埋设根数(受力部位至终端杆6根),终端杆不会受太大的拉力。通过模拟分析,只有在线夹承受吊线重力的情况下,线路在受到向下外力的作用下将吊线拉直,终端杆才会承受过大弯矩。从委托人提供的照片可见断裂的电杆有终端拉线装置,该终端电杆位于十字路口旁,据现场了解,南北方向的道路在通信电杆建成后修建。现场勘验时未发现断裂电线杆以上部位,但从委托人提供的照片可发现斜拉先断口相对整齐,照片中未发现地锚等,结合电杆东侧的道路为后期修建,该电杆拉线在电杆断裂前就已经断裂的可能性较大。由“2.4、断裂剩余电杆检查”可知,断裂的电线杆内部钢丝局部有锈蚀现象,钢筋骨架无螺旋钢筋,钢筋骨架有架立圈。断裂电杆钢筋骨架无螺旋钢筋不符合标准GB4623-199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要求。综上所述,涉案电线杆内部钢丝抗拉强度偏低,钢筋骨架无螺旋钢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导致电线杆在斜拉线失效和突发外力作用发生断裂;不排除伐树倾倒对电线杆形成突发外力。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主观并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人的单独行为不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结合在一起才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应根据构成侵害的多个原因中对损害结果起着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电信公司作为电信线路的经营者,应按行业的标准架设电信线路。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勤于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砸伤刘兆侠的通信电线杆内部钢丝局部有锈蚀现象,无螺旋钢筋不符合GB4623-199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标准,电线杆的力学性能(抗拉强度)都远低于标准要求;在突发外力时,稳固吊线的金属夹板如果夹紧吊线,终端杆不会受太大的拉力,涉案线路金属夹板未足以起到稳固吊线的作用。故此电信公司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电线杆、对电信线路疏于管理是造成刘兆侠伤害的主要原因,应赔偿刘兆侠造成伤害的损失149571.76元的70%即104700.23元(扣除已给付的10000元,再赔偿94700.23元)。因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伐树现场的电线有一些被砸压的痕迹和刮痕,对电线杆的断裂有一定外因作用,故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对刘兆侠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刘兆侠造成伤害的损失149571.76元的30%即44871.53元(扣除已给付的10000元,再赔偿34871.53元)。杜文锋辩称其与陈志慧雇佣于陈凤汉,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兆侠各项损失94700.23元;二、被告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赔偿原告刘兆侠各项损失34871.53元;上述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刘兆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620元,被告陈凤汉、杜文锋、陈志慧负担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黄淑云人民陪审员  杨百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