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9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刚生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刚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323号罪犯刘刚生,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刚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刘刚生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四年四月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55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刚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六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刚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33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