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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盛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陈聪、甘甜、王虎、陈小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盛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陈聪,甘甜,王虎,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49号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蔡国诚。被申请人成都市盛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陈聪。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周晓彬。被申请人陈聪,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甘甜,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虎,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陈小平,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盛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陈聪、甘甜、王虎、陈小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盛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陈聪、甘甜、王虎、陈小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陈聪有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8)、有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0)、有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5)、有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1)和有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3);被申请人甘甜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和车牌号为川ATXX**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王虎在天全县交脚河电站有限公司有53.337%的股权(股权数额:42669600元)。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担保函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7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9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盛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陈聪、甘甜、王虎、陈小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聪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8),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聪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0),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陈聪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5),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陈聪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1),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陈聪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祥龙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XXX3),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甘甜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七、查封被申请人甘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TXX**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八、冻结被申请人王虎所有的在天全县交脚河电站有限公司的53.337%的股权(股权数额:426696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