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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XX勇诉张苏要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张苏要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2147号原告XX勇,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被告张苏要拉,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原告XX勇诉被告张苏要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张苏要拉给付刮大白款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格吉勒图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苏要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张苏要拉四间房屋室内刮大白工程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XX勇,共计2000元,于2013年2月13日被告张苏要拉为原告XX勇出具一枚欠据,未约定利息,约定2013年10月1日前付款。到期后被告张苏要拉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苏要拉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XX勇刮大白款2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日始以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苏要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