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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萍乡尊荣塑胶有限公司、李金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尊荣塑胶有限公司,李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尊荣塑胶有限公司,住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祥,男,汉族,住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尊荣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栗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金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尊荣塑胶有限公司借款36275元。现因被执行人李金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