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143樊木根诉马晓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木根,马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43号原告樊木根,男,194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马晓明,男,年龄40岁左右,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樊木根诉被告马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木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代理审判员 钟 情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