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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143樊木根诉马晓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木根,马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43号原告樊木根,男,194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马晓明,男,年龄40岁左右,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樊木根诉被告马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木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代理审判员  钟 情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