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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加颂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灵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上海加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颂华,职务总经理。被告上海灵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中。本院在审理上海加颂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灵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加颂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61.85元、诉讼保全费1125.9元,由原告上海加颂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 判 长  吴 晶审 判 员  纪岳峻人民陪审员  徐德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