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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尚艳萍与呼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艳平,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尚艳���,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军,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6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尚艳平申请执行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军偿还申请人尚艳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2220元由被执行呼军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