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大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大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437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琚琼,该行员工。被告:储大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大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凡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储菲附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