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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永伟与周家干、张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伟,周家干,张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0700号原告:周永伟。被告:周家干。被告:张玲燕,系周家干之妻)。原告周永伟与被告周家干、张玲燕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干、张玲燕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永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9日,周家干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出具有借条一张,之后被告分文未归还。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周家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张玲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周永伟向本院提交周家干出具的借条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借款事实。以上证据经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03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9日,周家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张,载明“今天借到周永伟50000元整(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1分,一年归还。借款:周家干2014.2.9”。之后两被告分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周永伟与被告周家干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周家干尚欠周永伟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故该笔债务也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其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000元(2014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之后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6年2月9日起计算。两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家干、张玲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永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周家干、张玲燕承担(被告周家干、张玲燕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郑向丽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朱君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攀丽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