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辖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北京春晨宾馆上诉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春晨宾馆,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春晨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贾建辉。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住所地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38号。负责人赵志远。上诉人北京春晨宾馆(以下简称春晨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以下简称百厨汇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9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百厨汇商场在一审中起诉称:百厨汇商场与春晨宾馆于2009年11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百厨汇商场将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38号房屋(建筑面积34平方米)租赁给北京春晨诚信商贸中心。因房屋管理中心上调房屋租价,百厨汇商场以邮寄方式分别向春晨宾馆发出《房屋租金调整通知函》和《解除合同通知》,春晨宾馆收到后不予理会。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补充协议》,判令春晨宾馆腾退房屋供百厨汇商场经营使用并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的使用费。一审法院向春晨宾馆送达起诉状后,春晨宾馆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管辖不明确且春晨宾馆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故春晨宾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春晨宾馆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春晨宾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春晨宾馆不服一审裁定,持原审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京0101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百厨汇商场对于春晨宾馆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春晨宾馆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春晨宾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卫 华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