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3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雨果草与朱学锋给付赔偿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果草,朱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3执字第16号申请人李雨果草,女,藏族,1965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学锋,男,藏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舟曲县人,农民。申请人李雨果草申请被执行人朱学锋给付赔偿金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作出的(2014)舟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朱学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二、由被告人朱学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雨果草医药费19753.48元、误工费11865.77元、护理费1186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00元、交通费1492.00元、住宿费1790.00元、鉴定费1650.00元,共计49897.02元人民币(上述民事部分判决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李雨果草于2015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学锋现在监狱服刑,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雨果草也未提供确切有效的执行线索和信息。经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朱学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朱学锋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朱学锋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朱学锋无工商登记、股权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由被告人朱学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雨果草医药费19753.48元、误工费11865.77元、护理费1186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00元、交通费1492.00元、住宿费1790.00元、鉴定费1650.00元,共计49897.02元人民币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雨果草尚无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朱学锋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雨果草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彦明审判员 杨谈平审判员 张永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一十日书记员 梅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