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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连芳、罗德周与罗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芳,罗德周,罗斯光,廖青飞,杨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芳,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场部宿舍61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650422224X。申请执行人罗德周,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十二队131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02116919。被执行人罗斯光,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九队64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10256910。被执行人廖青飞,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九队64之一,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04144742。被执行人杨家秀,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九队64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55022269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饲料款105633元及利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罗斯光的银行存款57071.28元,因需划拨该款,现对该帐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斯光的银行存款57071.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华审判员 :梁立新审判员 : 马 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唐庭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