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思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思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481号罪犯蒋思向,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思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昆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蒋思向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一五年二月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思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思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思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思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