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迟君维与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乔跃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君维,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乔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迟君维,无业。被执行人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地址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李屯村。法定代表人:宋志远,系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乔跃林,无业。申请执行人迟君维与被执行人为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普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新提出了行政诉讼,申请人迟君维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1)普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迟君维撤销对被执行人乔跃林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朱韶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