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杰诉王柱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王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杰,33岁,汉族。被执行人王柱平,男,43岁,汉族。申请人李杰与被执行人王柱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柱平病故,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内0623执21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