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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字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梅晓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梅晓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字1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栋13层。法定代表人:陈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聪、刘利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晓庆,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韩红平,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晓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森华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森华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阳审判员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贝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