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与冉幕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冉幕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47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坤,该行职工。被告:冉幕胜,男,1984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冉幕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清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