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左光泉申请朱成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光泉,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左光泉,男,195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汨罗市。被执行人朱成保,男,193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左光泉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成保至今未履行(2016)湘068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成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成保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89114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