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生旺与徐朝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旺,徐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王生旺,男,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朝旺,男,汉族,1965年7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光民小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王生旺申请执行徐朝旺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朝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民小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朝旺未履行,剩余债权数额20万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