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民初838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自由恋爱,二人于××××年××月××日在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甲”,现已经成年。于2014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坊子法院作出(2015)坊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自由恋爱,二人于××××年××月××日在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甲”,现已经成年。原、被告自2014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作出(2015)坊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李某主张因双方并未和好,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另查明(一),原告李某主张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家属院×××号楼×××单元×××号住房一套,原告主张应平均分割,被告主张该套房屋系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予以分割。原、被告对于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另查明(二),被告刘某主张原告李某于大约十年以前向被告的父亲(现已去世)借款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予以偿还,原告认为该笔借款系婚后借的,该款项不应向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坊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结婚已经二十余年,并共同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庭审中原、被告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争议较大,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且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相互冷静,多考虑对方的优点,各自改正自身缺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爱,互相体谅,加强交流和理解,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