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伯超与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谢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超,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谢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5民初120号原告李伯超,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提起上诉。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143号,组织机构代码31656478-5。法定代表人:林峰。被告谢国芬,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李佰超与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谢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伯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中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被告谢国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伯超诉称,2014年7月19日,被告因业务需要购买装饰装潢材料,并与原告订立供货合同,约定了标的、结算方式、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共计交付价值429248元的货物。此外,被告谢国芬于2014年12月10日要求我向其多出100000元收条以便向公司报帐,同时也向我出具欠款100000元欠条一张。二被告已实际付款305000元,还下欠124248元。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一、给付货款124248元;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130.75元(自2014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后顺延);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芬未应诉答辩。原告李伯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1份,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5年元月向二被告交付装饰材料的清单原件132份,旨在证明原告依约定共向二被告交付价值429248元装饰材料。3、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复印件5份,旨在证明二被告已实际付款305000元(其中包含被告谢国芬给付的、原告未出具收条的20000元)。4、被告谢国芬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100000元欠条原件及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100000元收条复印件各1张,旨在证明原告2014年12月10日向被告出具的收条被告并未实际付款,是谢国芬为向公司报帐要求原告出具的。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芬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李伯超提供的证据材料其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核,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主要事实: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需要装饰装潢材料,被告谢国芬代表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李伯超(乙方)于2014年7月19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及其单价,还约定“2、结算方式的:按实际送货量清单结算。送货费和上下车费:甲方支付。3、付款方式:货物送到现场后,按每个月供货款付50%,开业一个月之内付清所有货款。5、交货地点:环球娱乐会所。”事后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5年元月向被告交付价值429248元的装饰装潢材料。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付款3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付款50000元、于2014年9月3日付款50000元、于2014年11月23日付款100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付款55000元、被告谢国芬于2015年10月付款20000元(原告未出具收条)。被告谢国芬于2014年12月10日要求原告向其出具100000元收条1张,并将该收条交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入帐,被告谢国芬于同日向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条1张,载明“欠条,欠到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谢国芬,2014.12.10,年底付清”。原告事后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还查明,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开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李伯超向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装饰装潢材料,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给付货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向被告谢国芬出具100000元收条,被告谢国芬向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条并将收条交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入帐,应视为债权债务的转移,该100000元应由被告谢国芬承担给付义务。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货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应当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确定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起始日为2015年2月8日,被告谢国芬承担利息损失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伯超给付货款24248元及利息损失(按24248元及年利率6%标准自2015年2月8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二、被告谢国芬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伯超给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100000元及年利率6%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三、驳回原告李伯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36元,由被告浠水县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谢国芬负担25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 邱 峰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南豫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