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赵立峰、徐桔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赵立峰,徐桔仙,徐启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洪兵,该支行副行长。被告赵立峰,务工。被告徐桔仙,务工,系被告赵立峰妻子。被告徐启标,务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徐启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洪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徐启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称,2012年6月原告与被告赵立峰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信期限三年,单笔用信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到期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执行年利率为8.4%。被告曾用信二次,均已还清。但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22日再次用信,2015年8月7日起就未付息,现被告共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现贷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徐启标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及户籍信息等;2、贷款申请书、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3、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被告徐桔仙与被告赵立峰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徐启标作为担保人负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徐启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赵立峰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立峰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3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实行利随本清还款方式,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还本。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徐启标作为赵立峰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曾用信二次,均已还清。但被告赵立峰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22日再次用信,2015年8月7日起就未付息,现被告共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徐桔仙与被告赵立峰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徐启标虽未到庭质证,但证据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系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被告赵立峰、徐启标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己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赵立峰发放了借款,被告赵立峰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赵立峰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立峰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其妻徐桔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徐桔仙负有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徐启标作为被告赵立峰的保证人,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徐启标应承担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启标对上述借款本息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立峰、徐桔仙、徐启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谢礼鹤代理审判员 俞征宇人民陪审员 彭联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