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深圳中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605号原告深圳中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利君。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梓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