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武星与厉福会、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星,厉福会,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578号原告:赵武星。委托代理人:于宜水,五莲顺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福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五莲县洪凝街道莫家庄子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五莲县富强95号东苑小区沿街房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星与被告厉福会、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武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厉福会、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武星申请撤回对被告厉福会、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星撤回对厉福会、五莲县胜达鑫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武星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