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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代成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285号罪犯代成亮,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成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5月2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代成亮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代成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计分考核获得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代成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代成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成亮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代成亮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