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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元玉付与朱景峰、吴艳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玉付,朱景峰,吴艳彬,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897号原告元玉付,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景峰,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吴艳彬,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741号。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福佳斯国际花园4号楼一单元1-4号商铺。负责人崔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玉付与被告朱景峰、吴艳彬、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元玉付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景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景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玉付撤回对被告朱景峰的起诉。审 判 长  桑倩倩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