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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松与胡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胡云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919号原告高松,男,29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胡云志,男,30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高松诉被告胡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进行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