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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29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阿克苏天康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天康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29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康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黄海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彬,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康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第5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康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407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刘彬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第5XX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市民初第5XX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涛审判员  马亮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程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