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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赵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赵家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742��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家发,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家发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