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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赵亚梅与马玉萍、祝爱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53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