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赵亚梅与马玉萍、祝爱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53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