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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3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在乾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在乾,临沂景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案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颜廷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