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6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訾圆圆与李梅、杨晓悦、屈志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圆圆,李梅,杨晓悦,屈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96-4号申请执行人訾圆圆,女,194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白秀梅,女,汉族,1968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李梅,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悦,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梅之夫。被执行人屈志萍,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梅、杨晓悦偿还申请执行人訾圆圆借款1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600元,被执行人屈志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梅所有的一套房屋及查封,后经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评估、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致流拍。现申请人自愿以流拍价格115.5万元以物抵债。案件执行费12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42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梅负担。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